餐饮油烟规定
关于餐饮油烟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81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118条:违反第81条规定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治等处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将被关闭并处以高额罚款。露天烧烤及提供场地的行为也将受到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63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九条: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