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条例对投诉举报有哪些规定?
水利工程招投标条例对投诉举报的规定
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水利工程招投标条例》。该条例对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投诉举报的范围
根据《水利工程招投标条例》的规定,投诉举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等。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泄露招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等。
二、投诉举报的途径
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招标投标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或者招标投标活动发生地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招标投标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招标投标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投诉举报的要求
投诉举报应当真实、合法、有据。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投诉举报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应当明确指出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投诉举报的保护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总之,《水利工程招投标条例》对投诉举报的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共同维护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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