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餐饮排烟要求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烹调场所排风

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蒸汽设备排风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排气口要求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空调设施

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油烟排放浓度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