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格权

幼儿园人格权

幼儿园人格权是指幼儿园中的幼儿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生命权:

保障幼儿的生命不受侵害。

身体权:

保护幼儿的身体不受伤害。

健康权:

维护幼儿的身体健康。

姓名权:

幼儿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未经幼儿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

名誉权:

幼儿有权要求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尊严给予尊重。

荣誉权:

幼儿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隐私权:

保护幼儿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禁止他人非法探听、传播幼儿的隐私。

教育机构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保证幼儿拥有自己的尊严、感情、思考、独立意志和独立追求,并在教育活动中实施平等教育,将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