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赔付标准
南京市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至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他待遇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623元/月。
误工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建议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详细了解相关赔偿政策,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