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相关法律规范

测绘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国家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三条: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条:地图编制出版应当遵循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四条:测量标志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其他相关法规和规章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涉及测绘资质资格管理、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等。

《测绘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涉及测绘项目的管理和招投标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构成了我国测绘活动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测绘活动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同时促进测绘技术的进步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