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投毒罪判决案例
宁波市高新区信懋学校食堂投毒案
被告人:郑某
行为:因被辞退心存不满,在厨房盛放熟菜的菜盆内投放老鼠药(含溴敌隆成份的杀鼠剂)。
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芜湖经开区某幼儿园投毒案
被告人:王某某
行为:因工资被降,在幼儿食物中投放亚硝酸盐。
后果:导致多名幼儿中毒,其中两名幼儿症状危急,四人住院治疗,八人体征正常。
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从事食品加工、制售等相关活动及教育、看护、保育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焦作市“萌萌幼儿园投毒”案
被告人:王云
行为:因学生管理问题与中班老师产生矛盾,在学生加餐的八宝粥中投放亚硝酸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