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项目备案处罚
测绘备案处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未办理测绘任务备案
处罚依据:《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十八条。
处罚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报备案
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措施: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措施: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处罚措施: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控制面积小于2平方千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控制面积小于2平方千米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三次)以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控制面积小于2平方千米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控制面积大于2平方千米小于5平方千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控制面积大于2平方千米小于5平方千米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次(含三次)以上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控制面积大于2平方千米小于5平方千米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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