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疗期规定
南京市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医疗期的时长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的分配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