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测绘成果范围

测绘成果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测绘成果

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

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

专业测绘成果

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其他相关成果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单独测绘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础测绘成果或专业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测绘成果的管理与使用

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

这些内容涵盖了测绘成果的各个方面,从数据的获取、管理到使用,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需要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其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