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的医疗保险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主体: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

组成: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档:以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个人缴交部分进入个人医保账户。

二档:以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1.5%,个人缴交0.5%。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者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有政府补助。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2024年最低缴费是6475元/年。

缴费基数与待遇

缴费基数上限为32376元,下限为6475元。

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上限;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下限。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当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作为其医疗保障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凭证。

管理与监督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保障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调整与补充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比例、医疗保障待遇等做相应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这些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