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病不宜做餐饮服务

痢疾:

这是一种由痢疾杆菌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患者在症状消失后仍需继续休息和治疗,直到症状完全消失后一周,才能重新从事餐饮服务。

伤寒:

这是一种由伤寒沙门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患者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直到症状消失后两周,才能重新从事餐饮服务。

病毒性肝炎:

包括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这些疾病通过粪口途径传播,患者在病情未完全恢复前不宜从事餐饮服务。

活动性肺结核:

肺结核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传染病,患者在病情未得到控制前,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这类皮肤病具有传染性,患者在病情未完全治愈前,不宜从事餐饮服务。

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如艾滋病、糖尿病、高血压等,这些疾病在未得到有效控制前,也不宜从事餐饮服务。

综上所述,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员在未治愈前,均不得从事餐饮服务,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建议患者在病情痊愈后,再重新申请相关健康证明,以符合从事餐饮服务的健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