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测绘法规

天津测绘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测绘成果管理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等内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测绘市场管理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条例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

基础测绘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市级基础测绘包括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以及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测绘资质和许可证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本市承担城乡测绘任务的单位,须向市测绘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得《测绘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测绘。外地的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须持所在地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到市测绘处登记备案。

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