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污染管制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标准主要包括 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制定的地方标准。
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规定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规定了不同规模的餐饮单位(小型、中型、大型)的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分别为60%、75%、85%。
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和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
地方标准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在组织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在GB 18483-2001的基础上进一步收严相关排放标准。
其他相关规定
餐饮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排烟设备和油烟净化装置,以降低油烟排放的浓度,并定期检测和清洁油烟排放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过滤。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主要标准是国家标准GB 18483-2001,同时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建议餐饮服务企业在遵循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更高效的净化技术,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