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餐饮垃圾处罚标准

在泉州,对于餐饮垃圾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

个人或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

单位: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时: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合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并维护城市的整洁和卫生。建议相关餐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