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业规定

测绘院行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测绘院内部管理规定

总则

目的:全面完成建设局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服务于经济建设,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测绘工作发展。

主要任务:

城市规划区1:500、1:1000、1:5000地形图的测绘及制图。

城区建筑物的放线、验线。

城市规划测量、市政工程测量、管线测量、居民住宅平面图测量及建筑物竣工图的测量等。

乡镇镇区规划1:1000、1:2000地形图测绘。

经济体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服务宗旨:热情周到、质量可靠、收费合理、讲究信誉,优先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管理制度

全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院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外单位业务洽谈、合同签定、生产计划安排、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副院长:组织测绘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参与质量管理文件编制及监督。

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参与质量管理文件编制、业务洽谈、产品要求确定、技术设计书或作业指导书编制。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目的

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适用范围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管理部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资质等级划分及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申请与受理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相应的测绘专业知识和技能。

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目的

依据《测绘法》,对《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提高社会对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认识,维护测绘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管理职责

审核、发放、注册核准测绘作业证。

明确测绘持证人员的范围、出示证件的场合、基本权利等。

测绘行业规范

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规程、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规范、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地名译音规则、油气田工程测量规程、长距离油气管道测量规程、城市测量规范等。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测绘院行业的管理规范体系,旨在确保测绘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促进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