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餐饮服务增值税政策
高校餐饮服务在增值税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如下:
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包括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适用条件
该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于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如果承包的是普通中等学校的食堂且符合上述管理规定,则其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该政策。
综上所述, 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建议高校在申请该优惠政策时,确保符合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