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餐饮法律责任

广东餐饮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同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餐饮浪费行为

对于餐饮浪费行为,虽然《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有原则性、指引性规定,但具体处罚标准和幅度交由各市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履行制止餐饮浪费义务,宴席或者团体用餐活动造成浪费,媒体网络宣扬“吃播”,公务活动用餐造成浪费等行为,都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

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还需要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并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调离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病症的人员。

综上所述,广东餐饮行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处罚、餐饮浪费行为的处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