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审查通则
餐饮服务单位审查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申请的审查。
审查原则
按照推进分类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
分类审查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分为五大类别: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现场核查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许可审查要求
对不同类别的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提出了具体的许可审查要求,包括选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水池设备、工具和容器、通风排烟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专间、更衣室、厕所等。
新兴业态
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风险管控
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
这些通则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确保食品安全,并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完善新兴业态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