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装配式建筑的规定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要求如下:

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单独申报,或者由建设单位牵头,联合设计、施工、EPC(设计-采购-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建设单位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

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并且项目需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项目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万平方米,群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万平方米。对于特殊项目,可以适当放宽建设规模条件。

结构设计要求

矩形截面框架柱的边长应≥300mm,圆形截面柱的直径应≥350mm。

高层建筑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160mm,多层建筑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140mm。

现浇钢筋混凝土实心楼板的厚度应≥80mm,现浇空心楼板的顶板和底板厚度均≥50mm。

预制钢筋混凝土实心叠合楼板的预制底板及后浇混凝土厚度均≥50mm。

结构混凝土要求

对于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承受重复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采用500MPa及以上等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部门职责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建立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指导和督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并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质量、安全、效率等方面达到较高标准,推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